張姓婦人被控騎車肇逃而遭判刑定讞,成功聲請再審獲判無罪確定,並獲刑事補償。張婦另向警方請求國家賠償遭駁回進而提起再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再審之訴,仍可上訴。
張姓婦人被控在民國96年9月間,騎乘車牌「DNX」開頭的機車行經北市汀洲路時,撞傷朱姓婦人逃逸。
張婦辯稱案發當天在新北市永和區黃昏市場擺攤,機車也未交給他人使用,最後仍被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各判處拘役50日、有期徒刑6月定讞,並繳交罰金完畢。
張婦不服刑事判決聲請再審,高院認為,雖有目擊者向警方表示肇事機車車牌是「DNX」,警方第一時間的報案紀錄卻是「DMX」;此外,張婦車輛為紅色,目擊者卻稱是白色或黃色,實在難以排除目擊者誤認、錯記車牌的可能性。
高院刑事再審也認為,警方案發後都未保存當時相關的監視器畫面,已無從藉監視畫面追溯車禍案發經過情形,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去年5月改判張婦無罪確定。
張婦刑事獲判無罪後請求刑事補償,台北地方法院去年判決地檢署應返還張婦已繳罰金加倍金額即新台幣46萬6000元,加計利息後,張婦已領到54萬餘元。
張婦另外向承辦此案的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請求國家賠償86萬餘元,一二審均遭駁回而確定。張婦進而聲請再審,並追加律師費、醫療費等補償費用,共227萬餘元。
高院認為,本案應優先適用刑事補償法,張婦也已經獲償,並無不能依刑事補償法受償的損害,今天駁回再審及追加之訴,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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