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江姓男子被控在撞球館持西瓜刀,對正在滑手機的胡姓友人,從其背後猛砍5刀致死。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審酌江男為預謀殺人,坦承犯行,判他15年徒刑,還可上訴。
高院指出,江志傑與被害人胡正輝已認識十多年,二人經常前往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的一家撞球館,後來兩人不時因細故而發生口角,又因新台幣200元而發生嚴重衝突,事後雖經他人排解紛爭,江男仍憤恨難消並於隔天(民國106年8月2日)購買西瓜刀1把,並用外套包裹帶到撞球館,伺機出手。
後來胡姓被害人進入竹北撞球館,獨自一人坐一桌並低頭看手機而毫無防備之際,江男取出預藏的西瓜刀,以小跑步方式並雙手持刀高舉,從胡男背後猛力揮砍頭部等處共5刀。胡男送醫不治。
一審新竹地院依殺人罪,判江男15年,江男及檢察官都提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江男上訴主張,他並非預謀殺人,買西瓜刀帶到撞球館是為了防身,當天是胡男罵他,他才萌生殺意,請求從輕量刑。檢方上訴則主張,應判他無期徒刑。
高院調查,案發當天江男與胡姓被害人間並未發生衝突,江男也未受任何刺激,竟持新購銳利無比的西瓜刀,猛力朝被害人後腦勺揮砍,並於被害人倒地後仍朝頸部胸部等處大力揮砍,合計5刀,手段殘忍暴力,且明顯為預謀殺人。
高院考量,江男因常遭被害人挑釁而萌生殺人的動機,犯後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殺害被害人犯行,犯後態度非無教化的可能,江男現年34歲,在相關法律未經修正的前提下,若判他無期徒刑,他可假釋時,已逾60歲,可能較難復歸社會,有悖於刑罰強調教化矯正的積極作用,認定原審判刑15年為妥適,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審刑度,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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