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業者認為目前政府同意Uber與租賃業合作的代僱駕駛制度,違反公路法,上週到交通部陳情,要求一週內釐清。交通部這兩天將行文法務部,請教現行規範是否違法。
台灣計程車產業發展聯盟認為,公路法規定租賃車應自行使用,但目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卻同意租車附帶駕駛,違反公路法。
台灣計程車產業發展聯盟統計,Uber與租賃業合作代僱駕駛,估計近7000輛租賃車侵犯計程車業務。
交通部路政司營運科科長王昭明今天受訪說,交通部一直認定,租車自行使用包括租車自駕或租車附帶駕駛,因計程車業提出違反公路法質疑,這兩天會行文法務部,究竟Uber與租賃業合作代僱駕駛是否違法,將請教法務部的看法。
台灣計程車產業發展聯盟今天也發布新聞稿,指台灣法規對於租賃車及計程車的管理強度完全不同。
台灣計程車產業發展聯盟說,計程車客運業因涉及在小型密閉空間中載客,為了乘客安全,限定車輛顏色(統一黃色)及使用特種車牌(紅色車牌)以利識別查緝,並且對司機資格增加「執業登記證」制度,由警政機關直接管理查核計程車司機的前科素行,但對租賃車除駕駛需具備職業駕照外,其他都沒有規範。
台灣計程車產業發展聯盟認為,租賃車的業務本非用於載客,而是著重出租人與租車人的權利義務,租賃車如跨業介入大量載客業務時,就容易造成乘客安全漏洞;例如中國滴滴車司機、倫敦Uber、美國Uber所造成的大量性侵案件,就是制度性漏洞及叫車平台管理鬆散所造成的後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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