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一位劉先生,上個月到桃園的汽車旅館住宿,但在離開的時候,以為浴袍是可以帶走的,把浴袍帶回家,但旅館業者通知他已經觸法,他立刻把浴袍寄回桃園,外加5百元的清潔費用,但旅館業者要求他賠償一件全新的浴袍要1800元,讓劉先生覺得很不合理。消保官也說,旅館業者應該要舉證這件浴袍是全新的,才能要求照價賠償,否則應該是賠償折舊費用即可。
汽車旅館公關林靜怡:「我們是毛巾布料,非常柔軟,也非常保暖,所以這個在館內,是在我們館失竊率非常高的。」
雪白的毛巾布浴袍,還有金線繡字,就是這件汽車旅館的浴袍,讓劉先生被當成小偷。當事人劉先生:「我已經把東西還給你了,還附了500元,你幹嘛一定要叫我買那件衣服呢?」
上個月8日,劉先生到桃園的汽車旅館住宿,離開的時候把浴袍帶走,但後來旅館通知他要賠償,他表示不知情立刻把浴袍寄回桃園,外加500元現金當清潔費,但旅館拒絕,要劉先生照價賠償,而且還報警。
劉先生說自己從沒去過汽車旅館,不知道浴袍不能拿,但汽車旅館覺得不合理。林靜怡:「我們在一進房門口的地方,就有貼這個告示,告訴客人這個東西是不能帶走的。」
汽車旅館不能接受劉先生的處理方式,雙方還傳簡訊激辯,最後結果就是採司法途徑解決。但消保官認為這個案例應該不用照價賠償。台北縣消保官楊舜惠:「這不符合民法上的規定,一次的清洗,應該就可以彌補業者的損害了。」
消保官認為劉先生確實有把浴袍寄回去,汽車旅館沒有損失,頂多只能要求賠償折舊費用,但劉先生把浴袍帶走,也觸犯竊盜罪,各說各話,似乎真的留給司法評斷。但最好辦法,還是別隨意帶走旅館的浴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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