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規定,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公司可放寬每月加班時數上限,30人以上企業或事業單位必須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根據勞動部資料,今年4至6月共416家企業放寬加班上限。
勞基法新制今年3月上路,新制放寬加班時數上限、允許例假日7天內挪移和輪班間隔縮短。其中在放寬加班時數上限部分,若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勞工每個月加班最多可以達到54小時,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其中30人以上企業實施前需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若是允許例假日在7天內挪移和縮短輪班間隔兩種情形,則需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行業才能適用,同樣也需由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30人以上事業單位也需完成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勞動部在官網公布的資料,今年4到6月備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放寬共有416家企業、34萬5582勞工人次,而申請輪班間隔縮短者則有5家企業、6879勞工人次,至於申請7休1例假可挪移者,則有77家企業、5萬1223人次。
勞動部指出,依勞基法規定,30人以上實施上述3種放寬任1種,都須向地方政府備查,否則可處新台幣2萬到100萬元罰鍰。(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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