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不少公司員工都在等著領年終,慰勞自己辛苦一整年的付出。一名任職科技公司的男子在去年年底提出辭呈後,原先公司向他表示年終獎金屬於「固定薪資」,之後卻突然以他工作效率不佳為由拒發,氣得向公司提告,最後獲判勝訴,拿回11萬多元的年終!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在103年12月時,以6萬4千元的月薪錄取一間新北市某間科技公司,當時聘僱合約中提及「保障年薪14個月,每月薪資含本能給、職給、伙食費及全勤獎金,共計12個月,另保障年終2個月」等語,因此年終應屬固定工資性質,照理來說在扣除稅額後,他應該要拿到11萬2000多元的獎金。
然而他在105年提出辭呈,預計在12月4日離職,但公司之後卻改口表示年終獎金是為了「改善勞工生活」,屬於「恩惠性質」,不該列入工資範圍,且郭男工作績效不佳,另外在年終獎金在結算時,員工「仍需在職」才能領取,但郭男在12月2日就離職,年終獎金發放是在隔年的1月29日,因此他沒有領取資格,拒絕給付。
而原判決認為,公司雖沒有設定領取條件,但年終屬於勉勵性質,駁回請求,不過經郭男再次上訴後,合議庭認為,雇傭合約中有載明「保障」兩字,因此代表公司有給付義務,屬於工資性質,判決郭男勝訴,且不得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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