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口腔衛生人員法草案,明訂未來牙醫助理需經考試,取得口腔衛生師或士證書,才可執行牙醫醫療輔助行為,也針對全國6萬多名牙助訂有5年落日條款。
為提升牙醫醫療機構品質及效率,提案立法委員之一的民主進步黨籍立委劉建國表示,各國牙醫醫療人力都有設置牙醫輔助人員,唯獨台灣沒有。隨各類專門職業醫事人員制度漸趨完成,都有專業法規規範,唯獨牙醫醫療制度在這方面落後。
初審通過條文明訂,專科以上學校口腔衛生學系、科畢業,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口腔衛生師考試;高中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實習期滿及格,或高中畢業修習相關學分及實習至少18學分,且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口腔衛生士考試。
初審通過條文也明訂口腔衛生人員業務範圍為口腔健康管理計畫評估及訂定、口腔保健指導及諮詢,及口腔臨床醫療輔助行為,各業務應在牙醫師指示下進行,這代表口腔衛生人員不得單獨為病患洗牙或塗氟。
另外,針對全國6萬多名牙醫輔助人員,訂有5年落日條款。初審通過條文明訂,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口腔衛生業務滿1年,專科或高中畢業,並參加指定教育課程達80小時以上經審查合格者,得應口腔衛生師或士考試。
沒有高中及專科學歷,曾在醫療機構從事口腔衛生業務滿3年,需參加指定教育課程達160小時以上經審查合格者,才得應口腔衛生師或士考試。
前述特種考試將在口腔衛生人員法公布施行後,5年內舉辦10次。
如果不具口腔衛生人員資格,擅自執行口腔衛生業務者,初審通過條文也訂有罰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但曾應口腔衛生人員考試,且在法律公布施行就前從事口腔衛生業務者,10年內可免罰。
劉建國會後告訴中央社記者,牙醫醫療輔助行為須具證照,在美國已行之百年,而日本、韓國實施也超過半世紀,台灣算是迎頭趕上。草案經台灣牙醫界、口腔醫學界共同努力,邁向新里程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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