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廣告常會聽見「激活年輕基因」,或是「促進細胞再生」等等,宣稱醫療效能的詞彙,但以後可能就不行了!行政院公布,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特別增訂不得有醫療效能的標示和廣告,違反不只最高罰鍰500萬,還可能會被禁止販售。
專櫃人員vs.民眾:「它最主要是縱向、橫向地緊緻肌膚,它是會幫你的肌膚『細胞』,像鮭魚卵一樣澎潤。」
專櫃保養品店員號稱可以讓細胞變澎潤,另一家更是直接把細胞活化寫在產品介紹裡。
專櫃人員vs.民眾:「『細胞活化』是怎樣?,抗皺嗎?對,抗皺以外還有緊緻拉提。」
「美白、保濕、變美、好水潤」化妝品廣告這些詞彙都很ok,但一下激活年輕基因、一下修復肌膚結構,把「醫療效能」掛嘴邊,以後可能就不只罰錢了事了。
食藥署企科組科長江仟琦:「除了罰鍰外,情節重大的部分,他可以命他的產品不得販售啊、供應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品。」
行政院公布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修正草案,除了像「瞬間讓你年輕20歲」這種虛偽誇大,不行!還特別增列了不得為「醫療效能」的標示宣傳廣告,一旦被發現最高罰500萬,寫在標示裡還會被要求不得陳列販售。
民進黨立委林靜儀:「什麼逆轉啊、修復DNA啊,這些都是鬼扯呀,這是不可能說我今天有一個事情完全都是好的,你塗在皮膚上會有影響細胞的效果,那多可怕啊。」
去年一讀立法院希望能在這會期就能排審,其實非藥品本來就不能宣傳療效,只是先前依他法來罰最高就5萬,但當廣告效益大過罰鍰,很多業者沒在怕,這次修法草案直接明訂罰的重,還可能賣不得,就望幫民眾多一層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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