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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有眉角 關鍵在財產取得時點


發佈時間:2017/09/14 11:44
最後更新時間:2017/09/14 11:54
圖/TVBS
圖/TVBS

申報遺產稅,須注意財產取得時點。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納稅義務人漏報已過世配偶生前尚未領取的退休金,並合併申報為退職所得,經國稅局發現後,要求補繳稅款並處罰。

高雄國稅局發布新聞稿指出,遺產稅是人一生最終財產的結算,其稅賦原理較偏重民法的規定,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的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債務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若在同一年度,退休金就有3種申報的樣態,第一,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而繼承人日後取得這筆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規定,免再繳納所得稅。

其次,若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該退休金自然會轉換成遺產項目中的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無須再另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債權,只要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所稅即可。

最後,被繼承人於辦理退休前死亡,則被繼承人生前雇主所給付因死亡而退職的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不屬於遺產,無須於遺產稅中申報,而是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納稅義務人因遺產稅漏未申報債權而受處罰的案例,某民眾過世前已申請核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該民眾配偶辦理綜所稅申報時,合併申報該民眾的退職所得。但該筆退休金是民眾過世前就已向雇主申請核准,死亡後雇主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

國稅局指出,就死亡時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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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申報#時間點#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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