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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 買50張悠遊卡要出示身分證


發佈時間:2017/05/11 19:02
最後更新時間:2017/05/11 19:02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配合洗錢防制法年中實施,未來民眾一次購買50張以上悠遊卡等電子票證,或因拿著現金新台幣50萬元以上的婚宴禮金到銀行去存時,都要先出示身分證等身分證明文件。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預告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草案,銀行局副局長呂蕙容表示,草案將配合洗錢防制法於自6月28日起一併施行。

 

呂蕙容說明,草案整併現行銀行確認客戶身分的相關規定,適用對象包括從銀行業,擴及至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辦法草案指出,金融機構對於客戶辦理大額通貨交易,或客戶的交易模式、金額與過去有明顯不同等情形,須對客戶身分進行確認,並對大額通貨交易及可疑交易向調查局申報。

即當客戶抱著新台幣50萬元及等值外幣以上的現金,進行臨時性交易、購買50張電子票證,以及辦理新台幣3萬元以上的跨境匯款時,金融機構及電支、電票機構應確認客戶身分。
 

舉例來說,民眾若因婚宴收取的禮金超過50萬元,之後拿到銀行存入時,以及若公司行號因贈禮需求,一次大額購買50張以上悠遊卡等電票時,都會被要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不過,為避免擾民,辦法草案明定法人帳戶基於業務需求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50萬元以上,如百貨公司、量販店、連鎖商店、加油站、醫療院所、交通運輸及餐飲旅館等,經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時,可將公司行號名單轉送調查局核備後,可免除之後的逐次確認與申報。

同時,金管會也提醒,金融機構已核備調查局的名單,每年至少審視一次,且沒有往來關係時,也應該報調查局備查。

另外,參考國際立法例,辦法草案要求金融機構應檢核客戶是否為國內外或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往來的人,若為國內政治人物時,金融機構每年至少須審核一次,國外政治人士時,則列入高風險名單。 (中央社)
#洗錢防制法#悠遊卡#購買#身分證#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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