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身障者都以是否領有身障證明的判斷標準,不過勞動部最近發布新函釋,未來「身障」必須以實際狀況判定,若雇主拒絕雇用將遭到重罰。
過去我們對身障人士的定義,就是以是否領有身障證明為主,但是有些人可能是輕微的身障狀況,因此沒有去申請鑑定,也導致並未取得身障證明,所以現在勞動部發布了新的函釋,認為必須發揮《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身障必須以實際狀況來判定,不再以身障證明為限,而根據統計我國目前有117萬名的身障者是領有身障證明,或是舊制身障手冊。
但如果依照WHO身心障礙報告評估,身障盛行率是百分之15,推估我國應該有236萬名的身障者是沒有領有證明的潛在身障者,而未來如果勞工沒有身障證明,但外觀有明顯肢體障礙,雇主以此為由歧視不雇用,都有可能開罰30-15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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