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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拍機入侵機場 106年1月10日起取締


發佈時間:2016/12/06 11:51
最後更新時間:2016/12/06 11:53
圖/TVBS
圖/TVBS

空拍機入侵機場影響飛行安全案例頻傳,國防部將空拍機納管制範圍,民眾若違反規定,軍方將從民國106年1月10日起依法取締,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或刑法,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根據國防部統計,104年7月迄今共發生8起在機場周邊違法活動案例,其中以105年8月15日、16日和17日空拍機進入清泉崗機場迫使清泉崗機場關閉影響航機起降及迫降小港機場最為嚴重。

 

國防部作計室聯合作戰處處長鍾樹明少將在今天的國防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民用航空法規定,松山、桃園、新竹、清泉崗、嘉義、台南、岡山、屏東、高雄、花蓮佳山、花蓮、豐年、志航、馬祖、金門、馬公、七美、望安、綠島、蘭嶼等20個機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

禁止施放範圍以各機場跑道兩端中心點為圓心,半徑5公里向外左右各35度所劃之弧,與以機場跑道中心線左右兩側各2.6公里之區域所連線範圍以內禁止施放。

連線範圍外,自跑道兩端中心點延伸5公里處向外延伸10公里及由跑道中心線向兩側延伸2.6公里處向外延伸3.4公里形成之四邊形範圍內,自機場標高起算之60公尺以上高度禁止施放有礙飛行物體。
 

鍾樹明說,國軍因應措施包括有人駕駛超輕型載具逾越活動空域時,會記錄違規航機型別、特徵、機號、時間、位置等資料,並檢附雷達航跡紀錄圖,向相關業管部會舉發;遙控無人機於軍用機場、營區外活動時,記錄無人機型式、特徵、時間、活動區域、攝影事證等資料,通報警察機關協助查明施放人企圖與辨明身分。

鍾樹明說,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國軍對顯有危害及有侵入之虞的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將在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採取適當措施;面對非法侵入軍事基地、營區攝影,有立即危害飛航安全、妨礙軍事任務遂行或涉嫌竊取軍事機密之有礙飛行物體,將依行政執行法以頻率方式干擾攔捕,或使用防衛性武器擊落。

鍾樹明說,國軍會視行為人違法態樣,分別移送憲警、檢察機關依「中華民國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民用航空法」等規定究責;三軍司令部將持續向民眾宣導,說明有礙飛航安全物體對飛航與軍事安全之危害嚴重性,預計於106年1月10日起依法取締。

根據刑法第111條,刺探或收集第109條第1項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4條,刺探或收集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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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拍機#機場#維安#飛行安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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