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過幾天就要過年了,卻有桃園的員工看到公司的公告,氣得投訴,因為公司1月份的薪水,原本要在2月初入帳,剛好遇到農曆過年,所以公告延後到2月17日發,等於是過年後才能領到薪水,也讓員工非常不滿,公司回應其實不是延發薪水,而是會先發放80%,剩下的加班費跟津貼年後再發,但勞工局說公司延到17日,恐怕已經違反勞基法規定。
快過年,員工喜孜孜,以為快可以拿到薪水和年終,但有家公司可不是這樣,公告示單寫著原本薪資在隔月8日發,但因為1月薪資發放日遇到假日來不及結算,跳過春節,所以延到2月17日發,但又考慮春節員工花費多,薪水2月4日發,但1月15日以後新進人員沒有,本籍員工間接人員發80%、排休人員發全薪,1月新進人員發8000元,外籍員工也只發1萬元,而且缺勤5天的薪水砍半,實際來到位在桃園楊梅的這家公司,只有少數員工進出。
遭投訴公司副總:「那為什麼發80%,是因為有一些是牽涉到勞健保問題事項,所以來不及,其他的牽涉要核算,所以我們要延發。」
但勞工局說公司在2月8日發放80%的薪水,沒有問題,但是…。
勞動局科長張哲航:「剩下的20%薪水的部分,到17日才發的話,那這個跟法令上規定的不符。」
規定走在違法邊緣,被要求改善,只是今年的年終根據人力銀行統計,大陸領年終的人口只有30%,在台灣好一點,領年終的超過一半,平均年終約在1.22個月,以金融業領的最好,但科技業景氣不比往年,不景氣、年終少,員工可以體諒,但只希望可以準時發薪,因為過年什麼都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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