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新北市中和一名林姓里長,好心幫忙處理一場機車車禍,經過三方協調後,肇事駕駛賠償受傷婦人500元,里長以為雙方達成和解,沒想到事後婦人反悔,認為賠償金不夠多,想要再聯絡這名騎士,卻發現當時里長根本沒有抄下對方車牌號碼,記下的手機號碼也是錯的,一狀告上地檢署,認為這名里長涉嫌湮滅證據。
服務處門口發生車禍,前往處理當時這位里長還協調,肇事駕駛,付給婦人500塊,雙方也達成和解,張姓婦人不放心,要他幫忙記下對方的車牌號碼和手機號碼,想不到幾天之後,婦人跑來,跟他要對方的資料,里長拿不出來,卻意外惹上官司。
嘉新里里長:「事後她有要來跟我要車牌號碼,但是因為我沒有抄,我就不曉得,她說自己也有抄啊,被控告基本上是覺得有點嘔。」
好心幫忙處理車禍,卻被控告湮滅證據,讓他覺得莫名其妙,原來在1月9日下午,婦人在中和員山路327巷,要出巷口左轉,肇事駕駛要右轉進來,一不小心,雙方發生對撞,最後雙方雖然以500元和解。
但張姓婦人被撞之後,腳越腫越大,希望要求更多醫藥費,卻發現里長當時,根本沒有記下對方車牌號碼,連手機號碼也是錯的,認為他涉嫌湮滅證據,想要包庇對方, 最後檢方調查後,認為對方並不是故意記錯手機號碼,最後不起訴處分,原本出於一番好意,反而被告,讓他覺得想要為民服務,還真的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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