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民眾日前到花蓮遊玩,花了1600元租了2輛「電動車」代步,不過應該車速只有30公里,如果按照計畫要騎到太魯閣實在是太慢,於是他們只騎了20分鐘就退租不騎,希望店家可以按照時間比例退費,但店家說「租就是租了」,只願意折衷算他們半天價格退費600元,不過消費者說合約上也沒寫明「退費機制」,質疑店家超收費用。
花蓮風景有山有海美麗極了,遊客最愛玩,不過不想走那麼多路,乾脆租個電動車來代步,不用駕照就能暢遊花蓮景點!但有民眾抱怨他們花1600元租了2輛,業者卻沒告知電動車速度只有30公里,還說騎到太魯閣只要1個小時。
消費者vs.業者:「30公里的速度騎到太魯閣對我們來說,那實在是我覺得對我們行程上的安排,完全是沒辦法答到最大的效益。」
拿出當時雙方簽的合約,落落長的內容就是沒有提到退費機制,業者說電動機車出租規定本來就是這樣。業者:「這種情況之下,你不能夠以時速過慢,你們不能夠接受,你們覺得這樣子騎很累,然後來反制我們店家。」
難道租了電動車使用後發現不理想,也只能摸摸鼻子掏錢出來嗎?消保官危正美:「可以在事先,先跟這一個店家達成協議,比如說有這個顧慮,我們還可以主張說我們可不可以試乘。」
目前電動機車沒有定型化契約,很多遊客只能按照店家合約內容走,如果擔心會有問題還是事先和業者討論清楚,否則發生這樣的事情,打壞出遊興致可就尷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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