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洽公車位卻被店家佔用,新竹一家五金行,每天下班後將營業用的貨車,停放在新竹縣警局的洽公停車位內,員警認為不是洽公車輛,依法連續開了60多張罰單,五金行老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後法院裁定,員警沒有先行勸導,裁定免罰。
縣警局旁兩排停車位,免費提供給洽公民眾方便,但竟然有五金行老闆,把這當成自家停車廠,一口氣停了5輛營業用小貨車。
但明明入口處告示牌,寫得清清楚楚,為維護公眾權益,除了洽公外,禁止營業用車輛,進入此區停放,否則經勸導,照相通知駛離,處罰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員警依法開法,從103年5月到現在,總共開出60張600元罰單,罰鍰36000元。
車主先繳了34張,2萬4000元,不服再上訴。遭罰車主:「大家的車都能停,那只是他們沒有掛名說是公司車,有點太過分就對了,一天一台車開個兩張,啊我那時候是有大概6台車,都會過去那邊(縣警局洽公停車場)。」
法院認為,警方舉發過程有瑕疵,判決撤銷34張罰單。員警:「屢次洽公民眾都也有抱怨,說來洽公之後,沒有適當的停車位,這個營業處商家,長期佔用我們的洽公停車位。」
但真的來洽公的民眾,卻沒車位能停,警方才會連續舉發違規,希望民眾別壞了,開放停車場的本意,只顧自己當成自家停車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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