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打算修改電影院播放的「政令宣導」廣告,修法後打算以播放重大緊急訊息的廣告為優先,其實這是民國73年制定的電影法,年代久遠確實有修改必要,但是就有民眾建言,為什麼台北市政府沒有一個叫「提升政令廣告質感」的選項呢?如果政令廣告老是只有口號沒有內容,就算不在電影院播,也會在電視和網路播,同樣戕害民眾的眼睛。
陸委會廣告:「中華民國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陸委會的廣告,只要常跑戲院,相信您一定不陌生。
交通部廣告:「喝完酒之後,可以騎自行車嗎?欸不行,醉不上道。」
蔡阿嘎的自行車行駛安全宣導,交通部的廣告,也是在電影播放前一定會看到,通常5、6支連著播,現在,台北市政府打算取消這種類似政令宣導的廣告。
陸委會廣告:「兩岸投保協議,就是要建設安全的第一步。」
民眾:「看電影的時候看到那個(廣告),覺得還OK啊,對,不會覺得很討厭,還可以。」
民眾:「還可以,沒有影響吧。」
民眾:「主要就是要去看電影的啊,對啊,大家就不會想多看一些有的沒的。」
翻開《電影法》12條、《電影法施行細則》11條,1983年制定,電影院於電影播映前,須放映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影片,每場以3分鐘為限,否則依法裁罰6萬至60萬元,或停業5到10天,32年前的法規,是該調整,但是一刀砍斷變成不再播放,真的好嗎?
宅神朱學恆:「如果這個公益時間被正當的運用,其實對於台北市民來講,我們的權益並沒有受損,你不做這個東西,電影院就把它開放給商業廣告,實際上我們也沒有因此而獲得利益。」
臉書上一位插畫家謝東霖,聽到這個消息,寫信給台北市觀光傳播局局長簡余晏,他說「觀眾要看精緻聲光畫面」,政府覺得「政令廣告質感不好」,所以「要把政令廣告撤掉」,但是這中間怎麼沒有「政府提升政令廣告質感內容」這個選項。
他認為,政令廣告拍不好,公部門除了怪沒錢,就沒別的檢討了嗎?其實只要觀點夠有趣,不一定要花大錢,也能拍出好廣告。預算少有預算少的做法,否則就算電影院看不到,電視上、網路上仍然會看到政府的爛廣告,結果還是治標不治本啊。
宅神朱學恆:「台北市政府能不能做一個仲介者,就是你來徵選或是你來挑選,台北市有那些弱勢團體,或是有那些公益的基金會,可以善用這個時間,那他們也許拍出來更好(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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