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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元閃光燈買家未取 30天遭露天丟棄

記者 廖文漢 台中 報導
發佈時間:2014/09/04 19:3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台中一家經營攝影器材的業者,透過露天網拍,賣出一顆價值12500元的閃光燈,但一個月後,露天突然告知說,買家沒取貨,商品留置在物流中心超過30天,已經丟棄,洪小姐非常生氣,她說,根本都沒收到露天通知買家未取貨,但露天卻堅持有傳簡訊通知,消保官表示,露天有義務通知賣家,直到確定對方收到訊息為止,所以洪小姐可以提出求償。

在露天網拍賣東西賣到東西不見了,這顆nikon閃光燈,價值1萬2千5百元,賣家洪小姐將貨物寄出後,買家沒取貨,一個月後,露天拍賣傳訊息來說,商品留置在物流中心超過30天,已經拋棄,無法配送,意思是東西已經丟了,無法送還給你。

網拍賣家洪小姐:「因為一萬多元,我們不可能不去領,他沒有盡到義務,第二個的話,其實不可以片面規定30天,我就把商品丟棄。」

洪小姐非常生氣,她說過程中,完全沒有接到露天的任何通知,根本不知道買家沒取貨,但露天說有傳簡訊告知,是她自己沒回覆。網拍賣家洪小姐:「轉賣到哪個地方去了,還是說不見了,其實我們中間都不知道他的過程,是怎麼樣。」

在得知閃光燈被拋棄後,不斷試著要打客服電話,聯繫露天,但始終是這樣的電話聲。露天客服專線:「對不起這個電話正在講話中,請稍後再撥。」

洪小姐沒辦法,因為和露天的貨運契約,的確是規定30天沒有將貨物取走,露天就會拋棄保管,不過根本沒收到露天通知,怎麼知道要去取貨,只好求助消保官。

台中市消保官張百佑:「發了簡訊,你比須讓賣家有收到這個消息,這樣才會對賣家產生效果,產生法律效果,所以這個部分露天比較有問題。」

消保官強調,洪小姐絕對可以提出求償,以契約來說,露天有責任通知賣家,而且必須確定對方已經收到才算數,而不是傳了簡訊就什麼都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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