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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視同契約失效 集點、贈品通沒收

記者 蔡宜靜 / 攝影 薛孝安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4/01/21 12:28

百貨公司或賣場經常會有滿額積點送贈品的活動,或是滿千送商品券,這些好康往往是吸引民眾瘋狂消費的原因之一,但拿到手的贈品,如果要退貨,總消費沒有達到原先的金額,就等於賣賣契約不成立,像是商品券、贈送的點數、信用卡紅利,通通得要繳回或扣除,大部分的民眾不想失去贈品資格,都會選擇換貨,而不是退貨,但消保官也說,退貨需要繳回贈品的規定,業者有必要清楚公告,否則消費者也可以不用還。

專櫃人員:「我們化妝品滿2千送2百哦,要不要多帶一件。」

買越多好像賺越多,百貨公司吸客花招百出,抵用券滿額送,還有刷卡禮,讓民眾卯足勁,都要拚滿額,但一旦要退貨,通通得要拿回來。

民眾:「就覺得說送的東西就帶回家了,也不會得說特別,我要換貨要拿來還。」

民眾:「會想要買它,就是因為它有到那個金額,你才會要,就想說多買一點,多回扣一點,我當然就想換它。」

看準消費者賺好康心理,買千送百,屢見不鮮,各家銀行還有不同刷卡禮,這些都屬於滿額贈品的概念,退貨後總消費金額不足,就視同雙方買賣契約不成立。

民眾:「幫我退一下這個商品。」

除了帶回原商品和發票,像是單店提供的集點卡,百貨公司贈送的禮券,還有常用集點的點數,通通得要一併歸還。

百貨業者:「現在的發票上,都有跟集點卡的條碼做連線,原則上只要退貨,拿發票來就能做同步扣除點數。」

其他如信用卡積點,刷退時紅利也會自動扣除,前提是業者得清楚公告或提醒,否則民眾也可以不用還,有賣場都會特別貼告示,叫民眾退貨時,連帶把贈品帶回來,畢竟是有條件的好康,消費者要退貨,還是得遵守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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