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表示,如果選民身上貼著拒領公投票的貼紙,走進投票所是違法的行為,不過負責執法的檢察官卻有不同的看法,他們初步認為,無論身上貼什麼貼紙,只要是出於自願,而且不影響他人,實在很難認定是違法,北檢目前也正在開會,討論如何認定。
貼張反公投貼紙去投票,違不違法?詳細規定,要看公投法第48條,規定的是,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經警衛人員制止後還不聽,將處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問題就出在這裡,檢察官開會仔細討論之後認為,身上貼貼紙,無論是反公投,還是小甜甜、皮卡丘這些卡通人物,都沒有喧嚷,也不算干擾或勸誘他人要不要領票投票。
所以只要是出於個人意願,又不去影響他人,就不算違法。另外,公投法第47條規定,選民把領到的公投票攜出場外,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檢察官進一步解釋,領公投票是個人權力自由,反公投而不領公投票的人,沒有違法的問題,除非領到公投票不投而攜出場外,才涉及違法,檢方初步認定只要不影響他人,都不算違法。但最後的結論,還是得等法務部做最後的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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