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台中市女童遭人以竹竿穿刺下體案,法院4次審理,仍判謝姓嫌犯無罪。法官認為檢警提供的 DNA檢體、指紋等證據都不足,因此判無罪。女童家屬則表明這段期間每開一次庭,就對女童傷害一次,現在已經不在乎誰是嫌犯了。
民國85年,台中市女童在住家附近遭人以竹棍穿刺下體,導致子宮小腸嚴重受損,當時震驚社會,警方在3天內抓到一個遊民,而這個遊民也在落網後2天認罪,但當檢警偵結送交法院,這8年來法院一審再審,最後到了最高法院,總共判了4次,嫌犯無罪。
但嫌犯確實跟檢察官認罪了,法院怎麼看?台中高分院庭長陳紀剛:「就二滴小小的血跡而已,那血跡的檢驗不對。」
另外檢警找到的作案凶器竹竿上面沒有嫌犯指紋,而嫌犯說沒有性侵害也通過法院測謊,因此檢警8年的努力,還是無法將嫌犯定罪。台中高分院庭長陳紀剛:「嫌犯被民眾追打受傷很嚴重,在車下警察又給嫌犯壓力,或是說嫌犯如果不承認,生命會有危險。」
這一點女童的家人表明相當無奈,家屬說這8年來法院每開一次庭,女童就受傷一次,他們對結果已經不在乎了,只希望案子趕快終結,讓女童脫離忘掉這段悲傷往事;而這名女童目前仍接受醫院治療,身體狀況並不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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