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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09 強調保障言論自由


發佈時間:2004/04/27 08:28

釋字509號解釋文是幾年前商業週刊被告誹謗,才在判刑確定後聲請釋憲。當時他們質疑刑法誹謗罪違憲應該廢止,後來大法官雖然認定誹謗不能完全除罪化,但是特別聲明只要媒體是經過查證,確信自己的報導真實,就不能判有罪,進一步保障了國內的言論自由。

前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以後行為人不用自己證明自己,說他的言論為真實,不用證明到這個程度,法院還是要依職權調查。」

前商業週刊總編黃鴻仁:「其實我認為在言論自由中,對我們新聞工作者有一個更合理的保障空間,除罪化的過程上面還有待我們進一步來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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