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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聞開庭 憲法言論自由 攻防焦點


發佈時間:2004/04/27 12:3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呂副總統控告新新聞誹謗官司今天在最高院開庭,兩造律師攻防精彩;新新聞方面主張,憲法保障言論自由,509號解釋應適用民事案件,不過呂秀蓮委任律師強調,憲法也保障人民的權益和名譽,新聞自由不代表能為所欲為。最後,最高法院訂於4月29號上午10點宣判。

法庭外相遇,兩造律師輕鬆地握手寒暄,一進入法庭,氣氛對立,新聞自由話一出,引爆爭辯。新新聞堅持,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呂秀蓮委任律師則認為,新聞自由不能為所欲為。新新聞委任律師羅明通:「要不要容許給記者一個喘息的空間,免於被傾家蕩產,記者要和報社負連帶責任,一個小小的報社,經營得也不是很好...(笑)。」呂秀蓮委任律師顧立雄:「新聞是一個有目的的工具,當他違反這個目的,違反這個目的的要求,這個工具的權力,不能說要怎麼樣就怎麼樣。」

接下來,雙方針對大法官509號解釋,能不能適用民事案件,完全沒有交集。新新聞主張,刑法、民法定罪基礎相同,509解釋適用刑法,也應適用民法;呂秀蓮委任律師反駁,刑法重於制裁處罰,民法在於填補損失,效用完全不同。呂秀蓮委任律師尤美女:「如果說刑事的不法和民事的不法一樣的話,今天誹謗要除罪化,那是不是毀謗除罪化後,那民事也就沒有不法,也就沒有損害賠償。」

一方主張言論自由,另一方強調憲法也保障名譽,不實報導,無論是故意和過失,都構成侵權行為。新新聞強調,報導合理查證,盡了新聞把關責任,但原告認為,報導有錯就應該道歉,不該濫用自由。新新聞委任律師羅明通:「有楊照作為消息來源,同時曾昭明好幾次訪問,還有其他來源,因此,沒有合理懷疑,只有合理查證。」

庭訊全程錄影公開,雙方火藥味濃厚,不過審判長林奇福幽默應對,笑聲不斷。審判長李奇福:「你的意思是不是這樣?」新新聞委任律師羅明通:「報告庭上,報告庭上,我知道你就是要我說是,我沒有要誤導你的意思。」

審判長提問,公眾人物名譽保護標準,是否低於一般人,新新聞當然贊成,社長王健壯全程旁聽。新新聞雜誌社長王健壯:「新聞只要做到合理確信,就不需要負法律責任,這也就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用意。」

辯論兩個半小時結束,4月29號上午10點宣判,可能駁回上訴,或發回高院更審,新新聞能不能翻盤,攸關新聞自由的最新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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