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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理查證」 嘿嘿官司新新聞敗訴

記者 莊志偉 彭光煦 何文翰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4/04/29 12:0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全國矚目的新新聞「嘿嘿嘿」官司,纏訟3年之後,最高法院今天上午宣判,以沒有合理查證為由,駁回新新聞上訴,敗訴定讞。而且必須在中時、聯合、自由和工商等四報,刊登一天的澄清聲明,以回復呂副總統的名譽,最高院法官還明白表示,引起爭論的509號解釋文,範圍只限定在刑事,民事官司不適用。

纏訟三年的嘿嘿嘿官司,三審定讞,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新新聞敗訴確定,也就是說,新新聞必須依照二審法官判決,在中國時報、聯合、自由、工商等四家報紙的頭版半版,刊登澄清聲明和判決主文、判決理由,具體回覆呂副總統的名譽,費用大約300萬,這也間接表示,新新聞期待翻身的「509號解釋文」護身符,法官最後裁定不能適用民法。

最高法院民事庭長李錦豐:「上訴人方面很堅持「509號解釋文」在民事上,也要一體適用妨害名譽損害責任跟誹謗罪是有所差別,所以「509號解釋文」不是在民事上適用,要保護新聞自由的精神,雖然我們判決沒有明確說明說「509號解釋文」不能適用民事,已經把新聞自由的精神融入判決。」

法官只取其「新聞自由」的精神,主要是認為,「509號解釋文」適用刑法的構成要素不同,因為傳播過程,無論過失或故意,就已經侵害他人名譽,得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毀謗必須有「故意」或「惡意」才能成立,但民事卻可以追究「過失」。法官駁回的另一個重點是認定新新聞沒有做到「合理查證」,違反「509號解釋文」強調,採訪過程得確信為真的要件。

因為上訴人指稱接到呂副總統電話的消息源頭,經查證,電話沒有通聯記錄,連新新聞求證過吳淑珍、蕭美琴和蔡明華三人給的答案,也有疑問,新新聞一再強調,已經做到合理查證,但法官認為查證內容都指向否定消息來源,吳淑珍回答,整件事情我是聽你轉述,可能有斷章取義的嫌疑,如果是這樣,對副總統是不公平,蕭美琴則說,很難相信,怎麼可能,至於副總統發言人蔡明華也認為,副總統不可能親自打電話對媒體高層放話,三個否定答案,法官認為,新新聞不能將受訪者否認的採訪過程當作「確信為真」的基礎。

嘿嘿嘿官司,三審定讞,確定「509號解釋」,不適用在民法,也成了日後有關名譽毀損官司的重要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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