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公佈的醫療法71條規定,民眾有權向醫院索取全部的病歷資料,醫改會發動志工走訪全國15家醫院,有1/3的人根本拿不到病歷,而且所有的醫院都要求,一定要經過醫師同意才拿得到病歷,衛生署表示,醫院這麼做可能違反醫療法,可處1到5萬元罰鍰。
根據醫療法71條規定,病人可以向醫院身起所有的病歷資料,但是實際走訪醫院,想要取得一份病歷卻要經過重重關卡。
想要拿到病歷,第一關就是得到櫃檯掛號,之後還要看診,經過醫師同意,再到病歷室影印,醫改會實地走訪全國15家醫院發現,96%的醫學中心和80%的區域醫院都訂有這樣的內規,但光是醫師同意這一關,就常常踢到鐵板。醫療改革基金會董事長張苙雲:「跟護理人員交換一個弧疑的眼光,想說,嗯,這個會不會是一個醫療糾紛,很多時候醫生都會講說,你又看不懂,你要這些幹什麼。」
打電話到醫院櫃檯詢問,甚至被直接回絕。醫改會志工:「我們希望病歷的影本也可以。」中心診所總機:「病歷影本沒有辦法,因為醫生手寫的部分沒有辦法影印。」醫改會志工:「這樣子啊。」
被點名的中心診所強調,5月13日才收到衛生局的公文,現在只要出示身分證,付工本費,就能拿到完整的病歷影本,而衛生署則表示,醫院要求一定要經過醫師同意才能申請病歷的做法,根本於法無據,可能違反醫療法,將處1到5萬元罰鍰。衛生署醫政處長薛瑞元:「醫療法上面現在的條文的規定是,醫療機構需要提供病歷的複製本給病人,應病人的申請,根本就沒有醫師同意的問題。」
衛生署將盡快制定民眾申請病歷的標準流程,和收費標準,讓病歷成為醫生和病人都能擁有的健康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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