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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制有條件開放 一年後實施

記者 洪麗萍 劉頤堃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4/09/18 18:01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歷經20年,6位衛生署長爭議許久的代理孕母制度,今天在公民會議獲得結論,衛生署未來將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最快一年後草案通過可能實施,委託者的資格包括先後天缺乏子宮,或因病無法懷孕,或是人工受孕失敗,都可以尋求代理孕母。

國內第一次舉行公民會議,18位公民代表討論的就是爭議20年的代理孕母制度,最後結論可以有條件的開放,其中在委託者資格條件部分,限於已婚配偶,夫妻雙方的精子和卵子都必須有受孕能力,女方先後天缺乏子宮或是因為疾病無法懷孕,或是曾經多次接受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失敗的不孕者,都可以由配偶雙方提供精卵,結合成為胚胎後植入代孕者子宮。

而代孕者的條件也被限制在本國人,避免弱勢外勞淪為代孕工具,而且代孕者必須年滿20歲,曾經具有順利生產懷孕經驗,如果已婚應由配偶同意,衛生署表示這樣的結論將做為政策重要參考依據,最快一年後送立院審核就能實施。

衛生署長陳建仁:「會在最短的時間,從這個代理孕母法的訂定來著手,那這個訂定的過程當然會通過署裡的衛生保健委員會,然後署務會議再經過行政院的院會,再送到立法院。」

而在這條特別法實施前的灰色過度期,如果有人偷跑先找代理孕母,陳健仁承認無法可管。衛生署長陳建仁:「沒有禁止,所以現在在灰色地帶。」

另外有關於代理孕母的費用是否會有上限,陳健仁表示,這個部分會在署務會議討論,半年後就會把代理孕母特別法送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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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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