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有一名葉姓女子懷疑在知名科技公司擔任總經理的老公,涉嫌和女秘書通姦同居,自行架設望遠鏡偷拍到兩人共處一室以及親吻的鏡頭,依此告上法院,並求償100萬元。不過法官認為,偷拍的方式已經違法侵犯隱私,不得作為證據,而親吻也不能證明有通姦的事實,因此判決老婆敗訴。
照片中的男主角是知名科技公司總經理,女主角則是他的秘書,兩人含情脈脈,互動親密,而拍下照片的是男主角結婚多年的髮妻,發現先生和秘書有染,她努力搜證,還自行在住家附近架設望遠鏡頭,果然拍到他們在屋內接吻偷情,但拿著照片一狀告上法院,求償一百萬損害賠償,結果法官認為偷拍是違法證據,接吻更不算是通姦,因此判決她敗訴。
律師黃怡騰︰「按照毒樹果實理論,非法取得的證據就不能有證據力,不能有證據力的話,就不能推定他所要證明的事實,所以在法律上就不能被採信,男女的接吻沒有性器官的接觸,這不叫做性行為,所以在這點上也不符合構成要件。」
老公外遇,她心�難過,但法官儘管了解,她只是想讓證據更完整,可是偷拍屬於侵犯隱私,法院如果採用等於是鼓勵違法,再加上只憑接吻擁抱的照片,證據太薄弱,但如果配偶都躲在家裡偷腥,該怎麼取得證據,在現行法律的限制下,永遠都是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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