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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嫌犯權利 員警要賠10萬元

記者 李晴 鄭勝為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5/02/16 11:51

台北市一名女子3年前在士林一間國小門口散發傳單,不過卻遭人控訴「偽造文書」,被帶回警局後,員警卻沒有告知她「可以保持緘默權,也可以請律師代為陳述」,導致這名女子在偵訊過程當中,情緒崩潰,後來甚至罹患憂鬱症,她一狀告上法院,申請國賠,法官認為員警辦案的確失當,要賠10萬元精神賠償金。

TVBS記者李晴:「到警察局做筆錄,你可以保持沈默,你也可以委請律師,不過就是因為員警少說了這個步驟,導致士林分局得賠十萬元。」

被控告執法不當的文林派出所呂姓員警正好輪休不在,但3年前被嫌犯告上法院的事,同事可很難忘記,當時王姓女子在士林某間國小門口發傳單,被人控告偽造文書進了警局,不過承辦的呂姓員警卻沒有在製作筆錄前,告訴她可以保持緘默,可以找律師,也能請求調查證據的應有權利,王姓女子受不了冗長的司法程序折磨,罹患憂鬱症,一度想跳樓。

士林分局文林所主管陳勇華:「一般最起碼我們會告知嫌犯刑訴法95條3項,可以保持緘默,不去違背自己的意願陳述,可以選任辯護人,甚至我們會通知家屬,呂姓同仁他是剛從專業單位調到本所服務,在經驗上稍嫌不足。」

原本的偽造文書罪並沒有被起訴,但王姓女子還是決定控告警察,要替自己爭口氣;她向法院申請國賠成功,員警得賠10萬元精神賠償金,士林分局不會上訴,只希望這個案件,讓基層員警未來辦案更加謹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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