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們為您報導,發生在台北市萬華被虐待死亡的劉小妹,一個多月前就有鄰居發現遭受家暴,但報警卻不被重視,造成劉小妹枉死,市長馬英九相當震怒,市警局調查後坦承疏失,懲處結果下午出爐,承辦員警被記過一次,派出所長以及萬華分局長各申誡一次。
台北市警察局長王卓鈞:「我們認為員警處理工作發生疏失,根據警察人員獎懲表規定,我們剛才開會決定,警員陳登良給予記過一次處分。」
加上萬華分局長和派出所主管申誡處分,虐童人球案,三人受懲處,警方將這起人球案定位為員警沒有作出正確判斷,無關通報責任問題,問題是,是否違反兒少法,由社會局認定。
台北市社會局長薛承泰:「在這麼寒冷的天氣,員警只想到趕快找到女童家人,員警可能因此而忽略背後可能是家暴或兒虐的情況。」
也就是說,員警在半夜遇到7歲女童求救討飯吃案件,處理2個多小時,就是沒有想到家暴,對照當時報案婦人說法,實在不可思議。
目擊者謝姓婦人:「女童向我求救的時候,全身是傷,怎麼會不難過,女童還說想和我住,不過我不能留她。」記者:「女童當時怎麼樣?」目擊者謝姓婦人:「全身都是菸疤燙傷,當時女童只穿一件薄外套,內衣內褲都沒穿。」
顯然,警方懲處理由和規格,恐怕還是難以服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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