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4日函覆新聞局之摘要: 一、有關本公司董事選任之依據、是否兼任監察人及董事執行職務之疑義: (一)本公司現任董事、監察人係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由法人股東百慕達商電視廣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稱「百慕達公司」)及東方彩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東方彩視」)之數位代表人,分別當選為董事、監察人,不受經濟部函釋有關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僅限一席之限制。
(二)本公司自然人董事並未兼任自然人監察人,且同一法人股東指派之數代表人分別當選董事及監察人,依經濟部函釋,並未違反公司法第222條之規定。
(三)我國法律並未禁止公司董事居住於國外,衛星廣播電視法(「衛廣法」)亦未禁止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由外國人擔任。本公司董事雖住居香港,但仍經常來台並參加董事會以商討公司營運。
(四)本公司董事長梁乃鵬曾以「非公職人士」之身分,擔任「香港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於91年間已卸任),並非「新聞局局長」。「香港廣播事務管理局」之性質,與我國輔通過成立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同,為中立之傳播事業管理機構,其主席及大部分成員乃由社會各界公正中立之專業人士組成。
二、有關東方彩視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疑義:
「東方彩視」為依我國公司法設立之本國公司,所營事業為「一般投資業」。而「東方彩視」購買本公司股份,業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相關證券交易稅亦依購買價格繳交。
三、有關本公司股東結構是否違反衛廣法第10條之疑義:
(一)本公司目前之股東有二,其中僅有百慕達公司屬外國股東,該公司持有本公司47%之股份,並未違反「衛廣法」第10條「外國人直接持有股份應低於50%」之限制。另一股東東方彩視持有本公司53%之股份,該公司為依我國公司法登記設立之本國公司,故不受「衛廣法」第10條之限制。
(二)衛廣法第10條規定僅限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
1.衛廣法第10條:「外國人直接持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應低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十。」之規定,僅限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並非限制「外國人之資金」。而且,該條文既然僅限制外國人「直接持有」之股份,自然不得將外國人「直接持有及間接持有」之股份一併計算。
2.參照電信法第12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9條分別規定「直接持有」及「間接持有」,則衛廣法第10條僅規定「直接持有」,自不包括「間接持有」。
3.新聞局於民國88年2月24日(88)建廣五字第02764號函中,亦明示:「『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條規定…其中所稱『直接持有』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份直接為股東所持有之部分,亦即就該事業公司股東名簿所登載之外國股東(法人或自然人)所持股份計算之。至於外國人『間接持有』部分,則不受限制。」。
(三)新聞局所引香港電視廣播有限公司(TVB)2005年董事報告資料:「… 本集團於聯意之股權由70%增至100%。」,係指「百慕達公司」及「東方彩視」對本公司之持股總和由70%增至100%。
(四)本公司之股本是否為「外資」或「港資」?外資比例為何?外國人直接持有加上間接持有股份總數是否過半等等,「衛廣法」並無限制或禁止之規定。是故,有關本公司違反外資不能過半的規定之質疑,實屬於法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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