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間立法院通過了「警察職權行使法」,讓以往憑藉「執行條例」的警方,有了法律層級的規範,不致出師無名,法條除了明訂臨檢的實行方式,也對線民運用和組織犯罪的資料蒐集做出修正。
「警察職權行使法」三讀通過,讓警察在執行勤務時,於法有據。
其中飽受爭議的臨檢制度,在大法官釋憲後,也明文規定,凡是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車輛,警方得查證身份、車籍資料和酒精濃度,而民眾在無法證實身份下,警方也被賦予帶回警局查證的權力,但不得超過三小時。
而組織犯罪的防制,警方也得以目測或科技工具蒐集活動,一年為限,得延長一次。其中科技工具,並未明文說明。另外,運用線民也有了法源和規範,在分局長同意下,除支付線民實際工作費用外,線民不具任何名義、也沒有警察職權;秘密蒐集資料時也不得違法。
執法首度有了法律層級的保障和規範,避免出師無名也過濾了辦案技巧的模糊地帶。但最近飽受取締過當的交通警察還是被批,因為2008國家發展計畫中,立法院顧及政府E化,準備過關的駕駛人影像處理系統,因為沒有提出實行細則,錯過這一次過關機會,下一次不知道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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