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
xx
xx
"
"
回到網頁上方

出門借道鄰家地 每年得付2萬元

記者 顧守昌 台南 報導
發佈時間:2003/06/12 17:44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若要從此過,留下買路財。聽起來像是古時候搶匪的台詞,卻出現在現代的法院判決書中,引起外界爭議。因為台南縣有8戶人家,出入的巷道,是一塊私有地。所以法院判決,每戶人家得付給地主23萬元,以後每年只要有人走,就得付出2萬元的過路費,住戶大表不滿。

一聽到,出家門口就得付過路費?住在台南縣新營的這8戶人家,就是因為16年來,都得從一條屬於私人土地的巷道出入,所以法院判決,每戶人家得付23萬的過路費,以後還得年年上貢,住戶七竅生煙。

抗議住戶:「沒理由,不合理,走路還得付過路費?」抗議住戶:「我們的房屋稅、地價稅照常繳耶,還要繳過路費,你看,實在是喔...世界上只有我們會碰到這種事,不合理啦,再怎麼樣道路接通這條馬路是有道理的,是應該開的,是政府應該開的。」

 

因為這8戶人家,都是共用這個巷口,而這個巷子又因為是私人土地,地主王先生,本來要圍起來蓋房子,卻因為法院判決住戶有通行權,房子蓋不成,又得付土地稅。

所以法院覺得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除非這8戶人家,不再踏上這塊私人土地,否則,每年還得再繳個2萬1千元,作為補貼,這下地主的心終於舒坦了點。只是一想到,有家沒有路,出家門還得留下買路財,8戶民眾的心情,可相對沉重了點。

分享

share

分享

share

連結

share

留言

message

訂閱

img

你可能會喜歡

人氣點閱榜

網友回應

其他人都在看

notification icon
感謝您訂閱TVBS,跟上最HOT話題,掌握新聞脈動!

0.0772

0.0411

0.1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