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男子,在89年春節節時,遺失金融卡,當時緊急打電話給銀行卻沒人接聽,來不及掛失,就被盜領四百萬,但銀行以未收到書面掛失為由,拒絕理賠,不過日前最高法院判決銀行敗訴,理由是存戶有權利先以電話掛失辦理,沒人接聽,錯在銀行,要賠四百萬。
很多人都有遺失金融卡的經驗,但如果在掛失之前,帳戶被冒領,這個責任該由誰來擔?最高法院有一起案例,答案是銀行敗訴。台北市一名男子,三年前農曆年節時,不慎遺失金融卡和印章,男子想以電話掛失,但打到銀行卻沒人接聽,四天後銀行恢復上班,這段期間,男子帳戶裡的四百萬,卻不翼而飛。
金融卡被冒領,男子要求銀行賠償,但銀行提出契約,辯稱沒有收到書面掛失申請前,任何損失,將由存戶自行負責,同時存戶沒有取消金融卡轉帳功能,存款才會被盜領。
銀行把責任往外推,但最高法院法官認為,銀行契約,排除了存戶,以電話掛失的權利,造成損失,對存戶不公平,因此維持二審判決,銀行敗訴,必須賠償被盜領的四百萬,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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