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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私吞公款88萬 前台銀總經理判無罪


發佈時間:2003/10/08 18:58

前臺灣銀行總經理何國華,涉嫌以公關名義浮報女兒婚宴費用,侵吞公款88萬,被依貪污罪起訴求刑12年,台北地院下午宣判,法官認為何國華所犯並非貪污,一審判無罪。

一審法官判無罪理由,是認為何國華虛報費用應屬侵佔罪,而非檢方起訴的貪污罪,全案還可以上訴。

前台銀總經理何國華,89年間涉嫌指示秘書浮報女兒結婚費用,並以公關費名義購買70萬百貨公司禮券,前後侵吞公款88萬,遭檢方依貪污罪,具體求刑12年,一審何國華獲判無罪,全案還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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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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