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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上路 最高罰鍰300萬

記者 鄭勝為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3/12/05 14:09

之前發生在苗栗的爆竹工廠爆炸事件,相信許多人還記憶猶新,消防署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剛通過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除了明定爆竹煙火公司必須申請許可才可製造,一旦違法製造,最高可處300萬元罰緩。

這項新上路的「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主要有三大項要點。消防署副署長陳武雄:「合法的加強管理,因為責成地方政府,這個是在條例裡面規定違法的一定要加強取締,業者如果要製造的話,或儲存販賣,一定要向地方政府申請許可,違規製造是絕對不可以,而且罰的很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要實施爆竹煙火的產品認可制度外,還要求業者投保公共意外險,危險性較高的煙火也禁止販賣給未滿12歲的兒童。同時未經許可製造爆竹,最高可處300萬元的罰鍰。

煙火條例同時也售予地方政府制定自治法規,除了禁止煙火施放的地區與時間,甚至還可以全面禁止燃放炮竹。

#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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