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以職權圖利自己或家人的案例,在國際間屢見不鮮,因此西方國家往往針對高官制定反貪污法令。我們要帶您來看看國際案例,一個是新加坡的資政李光耀,另外一個是美國聯準會主席葛林斯潘,他們為了避嫌,都在財產信託上樹立了良好的範例。
新加坡法令嚴格,只要檢查官證明被告生活奢華,或是擁有和收入不相稱的財產,就可以作為受賄的證據之一。
新加坡前領導人李光耀以身作則,除了財產交付信託之外,更嚴格要求自己的家人好友遵守。新加坡前國發部部長鄭章遠是李光耀的好友,1986年被控以國有土地圖利他人,李光耀狠下心來拒絕接見,後來鄭章遠接受偵訊兩個星期後就自殺。
美國也有類似的法律,1978年通過「政府倫理法」規定高級官員的配偶子女必須申報財產,還明文限制政務官薪水外的收入不得超過其年薪的15%,所有收入只要超過100美元,大概是台幣3千多元,全都要公開申報,所有人都有權去申請查閱。
另外美國聯準會主席葛林斯潘動見觀瞻,法令規定,他不能持有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股票,不過他自己的要求更嚴格,所有投資都以政府公債為主,完全不碰股票。不過她的妻子、也是國家廣播電視公司記者米契爾,卻在股市中獲利不少,根據1999年的公開申報,資產增加70萬美元,約合台幣2400萬。
雖然也有質疑的聲音,不過米契爾的投資主要以電子和化妝品公司為主,和銀行利率無關,而且交易金額和數量也都公開申報,外界也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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