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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贈宣導品遭糾正 消防署:沒有違法

記者 顏冠得 蕭遠斌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4/01/08 16:45

消防署編列近90萬預算購買宣導品,其中包括20件價格高達8千塊的鶯歌高檔瓷器,贈送給政府機關首長,遭到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強調,法規沒有規定宣導品的價格上限,因此送瓷器並無不法,不過能不能將宣導品當禮物送給相關首長,消防署則回應這是特殊考量。

監察院糾正消防署拿宣導品費用做私人公關,立委立即開炮。立委朱鳳芝:「這個雕金荷塘圓球還是21乘21乘21公分,很大的喔!」內政部長余政憲:「我跟委員說明,這個我們已經在查明。」立委朱鳳芝:「部長你先不要講話,這麼大的,你說8000塊錢,你說科目可以就可以送,就送他們長官,跟他職權有關係的人,這樣合理嗎?」

監察院糾正文指出,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公務員不得贈送財務給有職務隸屬關係者,消防署的作法明顯不當,消防署則在下午由署長出面回應,去年強調共編列89萬元的宣導品預算,價格從200元到8100元都有,而且全都用作公關宣導,合情合理。消防署長黃季敏:「監察院認為價值太過偏高,因為我們也查過相關法令,並沒有法令規範最高價值要多少,不過今天部裡已經有指示,將來未來會訂定標準的相關規範。」

消防署強調,致贈給前航警局長張四良和龍委會主委李金龍的瓷器,都是因為合作成效良好,予以感謝,只是同屬政府機關合作乃是常理,禮數需不需要這麼周到,相關單位可得在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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