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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簡訊給前妻 違反保護令罰3千元

記者 莊志偉 李偉華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4/01/09 18:0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台北市1名男子因為吵架打老婆,離婚後還被法官下達保護令,不可以跟對方碰面或通電話。這名男子就想到傳簡訊,1個月傳了200多通文情並茂的簡訊,希望跟前妻溝通,結果被法官依違反保護令,判罰新台幣3千元。

夫妻吵架過後,傳簡訊寫著希望互相鼓勵、不要因怨嘆而加深傷痕的字句,看來誠心感人,不過如果對象是動手打過自己而被申請保護令的前夫,而且1個月內傳了200多通,感受就大不相同。原告廖先生前妻:「這麼短的時間經常傳簡訊,你覺得好嗎?相對的如果人家這樣傳,你會不會覺得壓力很大?」

傳簡訊的廖先生承認曾經因為盛怒之下打過前妻,而被法官裁定不可以直接或間接與前妻跟女兒連絡或是騷擾對方,他只能透過簡訊好說歹說,試圖彌補裂痕,不過還是被前妻告上法院,依違反保護令判罰新台幣3千元。被告男子廖先生:「當然是希望挽回這段婚姻啊,因為我們是初戀17、8歲就在一起了,現在我已經40幾歲了,半輩子都奉送給對方。」

拿到判決書,看著上面引述自己的簡訊內容:結為夫妻,無論金錢多寡強弱都要共組家庭,攜手相伴到終老。他說罰金當然會繳,希望復合的心情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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