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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逾時不滿30分 不得收費1小時

記者 洪麗萍 楊子毅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4/01/14 09:59
最後更新時間:2016/07/04 18:46

交通部路政司宣布,從今天(14日)開始,民眾在公共停車場停車第2個小時之後,逾時未滿30分鐘,管理單位不得收取一小時的停車費,違者將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民眾可當場拒繳超收費用或是向當地消保官檢舉反應。

按照停車場法規定,民眾停車一個小時後,之後停車時間如果沒有超過30分鐘,停車費應以半小時計算,但是目前很多停車場只要超過5分鐘,就會收一小時的錢,違反規定,依法可處罰業者,甚至可以停止部分或全部營業,撤銷停車場登記執照。

根據消保會去年抽檢全國112家公共停車場,發現百分之76的停車場管理不合格,其中確實以超收停車費情況最嚴重,交通部表示,民眾可以當場拒繳超時停車費,或是向當地消保官檢舉反應,而所謂的公民營停車場,指的是像停車塔或地下停車場這種不是路邊規劃的路外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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