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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由豪越洋專訪】名列十大通緝犯 政治介入司法


發佈時間:2004/03/08 15:29

方:「如果你現在所陳述的一些內容,還有你下個禮拜提出的證據,這全部都屬於訴訟外的陳述,它不具有司法效力的,你怎麼樣來看比方說新瑞都案,蘇惠珍提出面檢舉了之後,她提出了很多這個帳、證的資料,她這一些資料,使得檢察官可以以錢追人,就這樣子一路追上去,新瑞都案我們不曉得他最後會辦到什麼地步,可是至少這個案子是有進展的,從新瑞都案,你沒有一點點一絲絲的信心?如果你今天扮演蘇惠珍的角色,你進入了這個檢察的系統,讓檢方可以根據你提供的這個資料以錢追人,你認為有那麼困難嗎?」

陳:「你怎麼樣說服大眾,你完全不進入檢調系統的正當性,第一個新瑞都這個案開始的時候,並沒有一個政治的目的,所以這個案子可以開始,但是開始了一半就已經有政治力的介入了,難道妳認為新瑞都案子到現在有...有公平的審判嗎?開始是有的,中途就變了,到了今天的結果是什麼呢?難道今天的結果是真實的狀況嗎?大家以心比心,我想大家心裡有數,我這個案子完全不清楚,但是為什麼跟民進黨有關的人士都沒有在這個範圍內呢?我們民間的企業家縮小的這個牽扯到很多人員,包括民進黨的很多人員都牽扯在內,我請問你,這個案子 民進黨有關的人員哪一個被傳遞過,哪一個說有去像劉泰英一樣被他關三個月呢?你說沒有政治介入嗎?」

方:「好,所以董事長你的意思是說...。」

陳:「我認為是有的。」

方:「好,從你的觀點去解讀,正在偵辦當中,或是過去曾經這個已經結案的司法案件,你認為多多少少都有政治力的介入,我們就回到你這個心心念念的這個東華背信案。」

陳:「對不起,我認為我不是說今天的檢調司法都不好,我認為現在的檢調司法變成有兩個層次了,一個政治勢力不介入,70%、80%的檢調人員司法官是正職的,是獨立審判的,但是有20%、30%是御用的,御用的變成行政系統,這個總統府行政院都指揮得動的,那麼不幸的,有一些案子當然審判都很公平,這一些因為沒有政治力介入,沒有政治力介入就會有良好的結果,有政治力介入就都是很不公平的結果,那我認為我的案子是完全是政治力,從開始到一直到十大通緝犯,每一個階段都是政治力的介入,我可以把這個疑點都講出來。」

方:「東華背信案實際上是這個監察人他認為您挪用了資金涉及股東的權益,後來請高檢署的黑金中心偵辦,我們先來談這個前段,因為我先前看你接受年代的訪問的時候,你提到了你說這個東華背信案讓你覺得不公平的是第一個三次起訴,那麼起訴之後列為通緝,那你認為通緝呢?並不算是定讞的罪犯等等等等,三次約談你為什麼都不到庭?」

陳:「我現在先講這個調查局裡面的這個事實,我認為有政治介入的,第一個調查局交給北稽組的,第一天正式的日子是2002年3月20號,交台北北稽組來調查,調查到7月22號就已經4個多月了,那調查組北稽組就給地檢署一個報告,這個報告說蔡炳煌於訴狀及訪談所述內容,經查都與事實不符合,是否因經營糾紛夾怨報復,或倆人民事訴訟?我講的這一段都在公文書裡面有。」

方:「好,我這裡補充一下,剛剛這個董事長講的,蔡炳煌就是這個檢舉他的東華的監察人。好,請繼續。」

陳:「那麼在10月28號,就是本案暫行報結,就是已經有結果了,暫時暫行報結,但是很奇怪的,在11月5號,在北稽組又利用一個單一個報告給檢察署,我相信這個是不同一個組的,因為北稽組裡面有很多小組,他可能又要求別的一個調查局的一個小組來調查,在5天內就可以說告訴人告訴陳由豪等以帳戶款名義挪用公司資金,經查多予和告訴事實相符,你去看一看,只有5天喔!10月28到11月5號,就完全把4個多月的報告表全部否認掉了,為什麼呢?這個我講的都是在公文書裡面所述,不是我自己撰寫出來的,這個目前在法官那邊也有這個公文書,這個是第一點。

那第二點,在檢察官裡面,那檢察官這個在調查就是都以最高速的效率,那麼我既非檢察官,應該有充分的法律知識,任何最高法院的解釋,我不是董事長,不是總經理,也不是經理人員,也不是董事,東華的股東會也沒有受託給我,東華的董事長也沒有受託給我,沒有受託,何來背信?而且借了錢,不是我借的,是關係企業借的,不是我借,而且在起訴書說,好,這個錢都已經還完了,只是因為這樣欠利息800多萬,但是問題我查了當事人,那麼當事人他們這個調查局在調查說,你只要講陳由豪夫婦,你們都沒有事,董事長也沒有事,總經理也沒有事,這個是董事長、總經理說公司的原因都是不是掛人頭的,都是全勤兼任而且在那邊都做了5、6年以上的專任董事長、專任總經理,那哪有一個案子說背信罪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沒事,不相干的第三者,尤其我太太也會列入起訴呢?

 

好,最後的,在法官判決更是離譜,我送到法院第一次開庭是4月11號,第二庭是4月25號,第三次是5月30號,在短短50天裡面開了三次庭,我不曉得中華民國假如說法院這麼高的效率,那我是可喜可賀了,希望每一個案子都這麼高效率,尤其是在第三庭。好,在當場結案,當場馬上宣告我通緝,對不起我想任何有法律知識的都曉得,通緝,審判官、包括審判長跟法院並沒有權去宣判通緝,通緝只有法院的院長有這個權利,他要去核簽完了才能夠通緝,那麼我這個案子就可以當場宣告通緝,這個有沒有程序的爭議?有沒有政治力的介入呢 ?

而且這個第三次開庭完了,結束完了,30分鐘,所有電視台的跑馬就出來了,說陳由豪夫婦被通緝,你說這個沒有行政、沒有政治力量的介入,你看看十大通緝犯很多人已經曉得了,在立法院的司法委員會也接受報告了,所謂的警政署、所謂的調查局、所謂的法務部送上去行政院的名單沒有我的名字,是在行政院臨時更改,在蘋果日報也有這個紀錄,那麼在行政院更改這個名單是誰的授意呢?我事後經過朋友的了解,是最高層的授意,那在這個情況之下,很顯然的十大通緝犯不只說一個政治作用啦!我講這樣,我想大家應該很明白。

那麼十大通緝犯我到現在連第一個辯論庭還沒有,根本不是罪犯,哪裡來的十大通緝犯!我想每一個讀法律的都很清楚,那麼還有一個憲法,假如說我真的是已經是確定罪犯了,這個背信罪我們憲法有一個平等原則,假如我是被判三年的,你假如把三年以上的確定被判那個罪犯也都要列入十大通緝犯,假如我背信是800萬是真的,你背信超過800萬也都要列入十大罪犯,那麼這個政府顯然去違背憲法精神去做的事情。為什麼呢?因為我們執政當局這跟你捐政治獻金有什麼關係?我現在要講這個讓我講,違憲,那麼這個違憲既然是違憲,為什麼他的動機就是要把我抹黑,變成一個黑金,做政府的政績嘛!所以他打擊黑金是我們民進黨一向的黑金,他找不到對象就找我來做,做榜樣啊!那你要找一個真正黑金的來做榜樣啊!不是我。」
 

方:「好,所以那個意思是說,你在情感上不能接受,當然你有很多不能接受的地方,我還是要問說,你把這一件事情跟你三封信裡面一開始就提到政治獻金。」

陳:「不只情感,第一個情感我不能接受,第二個我為了要解除我不是黑金,一定把這一些故事要講清楚、說明白啊!那麼我認為陳總統附近有一些人會不會因為有一些跟我個人恩怨問題,給陳總統的建議裡面就陷害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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