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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縣一位邱先生,去年開車經過省道,超速遭到拍照舉發,邱先生重返舉發地點測試,發現警告標誌和測速照相機之間,距離只有8、90公尺,未達法定1百公尺,邱先生不斷上訴,終於申訴成功,也創下全國首例!
就是這張罰單,讓邱先生不服氣,超速22公里,罰款1800元。邱太太:「(相機)就在黑車子前面一點,靠近左手邊。」記者:「看到來的及煞車嗎?」邱太太:「來不及了煞車。」
原來當天早上,邱先生載老婆去買菜,結果接到這張罰單,邱先生重新回到拍照現場,卻發現測速相機,根本不服規定。TVBS記者朱怡蓉:「限速60公里的警告標誌在這邊,非常清楚,但是駕駛人看到它,來的及煞車嗎?短短85公尺的距離,邱先生根本來不及反應,所以他超速22公里。」
就是不服罰單,邱先生用最簡單的測量方式,發現警告標誌和照相機之間,透過機車里程數看的出來,這段路1百公尺都不到,明顯少於法定距離。邱先生:「只有距離80、90公尺,不到100公尺就對了。」
抓人違規的照相機本身都違法,邱先生當然不服氣。邱先生:「距離差的遠了,我就不服氣,我就申訴。」
半年申訴,從警局、地方法院到高等法院,期間連原本舉發違規的照相機,都已經撤除,最終法官判決邱先生勝訴,這張罰單,確定邱先生不用負擔,也創下全國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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