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住在高雄的賀先生,最近收到一張地檢署的傳票,上面寫明,他開的連鎖超市害客人滑倒,因而被對方以過失傷害告上法院;但是賀先生不明白的是,他明明是個公務員,根本不是開超市的大老闆,怎麼會被人家告,實在是一頭霧水?
打開地院寄來的傳票,人在高雄的賀先生簡直看傻了眼,因為被稱為被告的他,卻一點也不知道自己曾經在台北害人受傷。投訴人賀先生:「起先還以為是詐騙,後來查證上面有檢察官,書記官印章都有,到士林地檢署問了後,是真的有這個案子。」
在確定傳票是真的後,賀先生才得知,原來在這張來自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刑事傳票中,他是犯下過失傷害的被告,因為有客人在超市內滑倒受傷,因而身為所謂負責人的賀先生才吃上官司。
不過賀先生不明白的是,明明是退休公務員的他,怎麼會莫明其妙變成了超市大老闆,更奇怪的是,除了犯行不正確,其它像是姓名、地址、年籍等資料卻又都是完全符合。投訴人賀先生:「我這個名字跟人同名同姓,也真的不可能,在移送之前,也沒有找我查問,或問筆錄。」
錯把無辜民眾當成嫌疑犯,烏龍傳票打哪來,可得查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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