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大學教授在數位影像技法課程時,提A片及指定動作拍男女合照等,校方認成立性騷擾。楊不服興訟。一審撤銷原處分遭廢棄發回。更一審認原處分無誤、構成性騷擾,判決敗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表示,楊姓大學教授要求學生進行具有親密身體接觸的拍攝動作,包括公主抱、跳躍擁抱、坐大腿以及泳裝拍攝等,均涉及身體界線與性別敏感事項,學生亦明確表達尷尬、不舒服、不願意或擔憂的感受。
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楊姓教授在課堂中持續要求或協調拍攝方式,已足使學生在不對等權力關係下形成受壓迫、不受歡迎的學習環境,處於受壓迫與不友善的學習環境,而符合性平法所稱「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人格尊嚴或學習環境」的性騷擾構成要件。
更一審認為楊姓教授興訟主張無理由,日前判決敗訴,還可上訴。
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受理後,組成調查小組調查後決議,認定楊男在課程中所為,確實有不受歡迎且具性意味,影響修課學生人格尊嚴,性騷擾事件成立,雖未達情節重大或有解聘、免職等必要,但考量他上課言行確有不當之處,處分楊男必須自費到校外接受心理輔導及上8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
楊男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案件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北高行一審認定校方認定事實錯誤,撤銷原處分。全案經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原審認事用法有誤,將原判決廢棄發回,案件由北高行更一審審理,更一審認原處分無誤、構成性騷擾。(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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