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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憂foodpanda收購案恐成國安破口 Grab:華為無法存台灣資料

記者 陳昫蓁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5/21 14:5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5/21 14:57
Grab收購foodpanda。(示意圖、非當事人/TVBS資料畫面)
Grab收購foodpanda。(示意圖、非當事人/TVBS資料畫面)

東南亞超級應用平台Grab今年宣布以6億美元收購Delivery Hero旗下foodpanda台灣外送業務,案件目前仍由公平會審查。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吳盈德指出,Grab近年與華為Petal Maps有地圖資料合作,也與中國自動駕駛公司文遠知行有合作布局,加上設有北京研發中心,主管機關不能只審查股權比例,更要穿透檢視技術合作、API資料流向與境外研發體系,可能涉及數據主權與國安。對此,Grab回應,與華為之間的合作並無任何涵蓋台灣市場,承諾將永久持續維持此作法,無論從合約或技術層面來看,華為無法透過與Grab的合作關係存取任何台灣地圖資料。
 

Grab收購foodpanda 學者:與華為合作「有數據國安疑慮」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與輔大財經法研究中心今(21)日舉辦「Grab併購foodpanda壟斷風險及國安問題」研討會,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余啟民指出,Grab雖非台灣外送市場現有主要業者,但本案特殊之處在於Uber與Grab之間存在持股關係,Uber又入股foodpanda母公司Delivery Hero,使交易結構比一般平台併購更複雜。他認為,公平會審查數位平台結合案時,除了觀察市占率,也應納入資料集中、平台鎖定效果與演算法競爭等因素。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創會理事長駱秉寬則以外送平台國際監管趨勢為例指出,歐盟近年處理平台併購時,已開始關注競爭者間的少數持股、共同持股與資本連結,必要時也可能要求防火牆、限制干預決策或外部監督。他認為本案若只問「Grab是不是現有競爭者」,恐怕不足以回應外送市場可能走向雙寡占或產生協調效果的疑慮。
 
中華獨立董事協會創會理事長駱秉寬。(圖/tvbs)

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博士李禮仲也提醒,平台市場的競爭不只反映在價格。外送平台同時連結消費者、店家與外送員,若主要平台之間存在共同利益,未來補貼、抽成、外送員報酬與商家條件,是否仍有足夠競爭壓力,都應納入公平會審查。李禮仲以「形式競爭、實質協調」形容平台併購可能產生的灰色地帶,認為主管機關不能完全沿用傳統產業的併購邏輯。
 
 
除壟斷疑慮外,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吳盈德則從數據國安切入,他以「看不見的手」形容Grab併購foodpanda背後的資料與基礎設施風險,指出Grab近年與華為Petal Maps有地圖資料合作,也與中國自動駕駛公司文遠知行有合作布局,加上設有北京研發中心,主管機關不能只審查股權比例,更要穿透檢視技術合作、API資料流向與境外研發體系。
 
吳盈德指出,外送平台掌握的不只是訂單,而是GPS軌跡、商家分布、城市熱區與配送路徑等資料;一旦透過跨境合作或技術介接流向境外,問題就不只是個資保護,而可能涉及數據主權與國安。從Uber案到Grab案,foodpanda二度送審,正成為台灣平台併購監管的壓力測試,對公平會而言,難題已不只是准不准併,而是能否看見平台背後更隱性的市場支配力量。


Grab澄清:與華為合作無涵蓋台灣市場

Grab表示,針對近期有關特定合作關係及數據資料管理方式的不實與誤導性說法,澄清Grab與廣泛的全球供應商及合作夥伴合作,相關的正式協議均符合當地相關法規與合規要求,嚴格依據其專業能力,並透過全面的盡職調查來篩選合作供應商與夥伴。Grab 與華為 Petal Maps 的合作僅限於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泰國、越南、菲律賓、緬甸及柬埔寨等八個東南亞市場,並且不涉及任何用戶資料,台灣並不包含在該合作協議中,因此,無論從合約或技術層面來看,華為無法透過與 Grab 的合作關係存取任何台灣地圖資料。

Grab強調,並未使用阿里雲(Alibaba Cloud)儲存 Grab App 的相關數據,Amazon Web Services(AWS)是 Grab 核心營運與基礎設施數據儲存需求的主要雲端服務供應商。
 

Grab揭股權結構:Uber未參與日常營運管理

Grab說明,機構投資人結構全球化,其中超過一半來自美國,其次為日本、英國及新加坡。根據 Grab 的雙重股權結構(dual-class share structure),集團執行長暨共同創辦人陳炳耀(Anthony Tan)擁有多數投票權。因此,公司所有的策略決策均由 Grab 於新加坡的管理團隊獨立制定。
 

根據申報文件與公開資料(截至 2026 年 1 月 31 日),Uber持有Grab約13%的普通股,但其投票權低於4%。Uber 的持股來自於 2018 年將其東南亞業務出售給 Grab 所取得,該交易並無適用於台灣的競業限制條款。Uber 並未參與 Grab 的日常營運管理,而來自 Uber 的董事,也已迴避所有與台灣相關的董事會決策。此外,Grab Holdings Limited 的其他主要股東包括 SoftBank(日本/英國),持有 9.8% 股權及 2.6% 投票權;以及 Toyota Motor Corp(日本),持有 5.4% 股權及 1.4% 投票權,Grab Holdings Limited 並無已知持股比例超過 5% 的中國機構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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