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廖姓研究生開車行經中投公路,超速被拍照,廖先生回想當時並沒有警告標示,回到實地勘察,發現警告標示的位置,和測速照相地點,足足差了2.8公里,向法院申訴,二審法官認為,舉發距離超出民眾認定範圍,裁定免罰。
廖同學和女朋友開車到南投遊玩,回家後卻收到超速10公里的罰單,他愈想愈不對勁。廖同學:「超速有寬限值嘛,可是我超速10公里內,應該可以不用開罰吧,另外就是說,當時也沒放告示牌。」
他回想當時,前方並沒有測速警告標示,回到實地勘驗,才發現遠在南下4.3公里處有告示牌,但是他被照相的地點,卻是在南下7.1公里。記者:「距離是不是太遠了?」廖同學:「對,太遠了,然後第二就個是告示牌後就有固定式照相機,所以(離這麼遠)不該再罰我。」
警告標示和舉發地點,足足差了2.8公里,他向法院申明異議,一審法官判決他敗訴,理由是警方照相告發超速,至少要在300公尺前,雖然差了2.8公里,但警方仍符合規定。廖同學:「照他的說法,只要前面有擺告示牌,後面10公里、100公里都不需要放了嘛。」
廖同學再提出抗告,二審法官認為,違規處和告示牌距離長達2.8公里,太遠了,警方採證違法,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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