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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買屋8歲女作保 律師:與法不符

記者 謝孟潔 / 攝影 彭光煦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07/07/26 18:20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當時8歲的林小妹怎麼可以做保,銀行表示林小姐是在法定代理人同意之下簽了擔保契約,在法理上沒有問題,但法界卻認為林小姐當時的法定代理人是父親,借款人也是父親,為了借款成功,當然會同意女兒當擔保人,這部分出現利益衝突,明顯抵觸法條,保證人契約因此不生效。

8歲的小女童,怎麼會成為銀行貸款的擔保人,事情曝光銀行隨即發出聲明,表示當時小女孩的親友為此開了親屬會議,認為爸爸買房子給女兒是好事,屬於女兒的利益。

而民法規定,未成年人作保,得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爸爸說OK,所以銀行認為這份契約根本沒問題,但法界卻有不同看法。律師莊秀銘:「父親就是後來沒有還錢(房貸),銀行就拍賣這個房子,拍賣完了以後,她女兒還欠銀行42萬,換句話說,你買房子不是為了女兒的利益,是增加你女兒的負擔。」

買房子給未成年子女,銀行說是好事一件,但律師卻認為是孩子的負擔,至於爸爸同意女兒為自己作保,也只是利益考量。莊秀銘:「你女兒做連帶保證人,還要經過你父親自己的同意,我要借錢叫你做我的連帶保證人,而且我也同意你做我的保人,這是利益衝突 。」

雖然小女孩當時和銀行白紙黑字寫下契約,但連法官都認為父親沒有基於保護女兒的立場,契約宣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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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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