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一名男子去年因信用卡遭盜刷,緊急駕車和女兒一同前往派出所報案,而員警在詢問事件細節的過程中,發現該名男子酒駕,故開罰3萬元,以及吊扣駕照24個月,男子不滿自己當時已沒有駕駛行為卻仍被要求酒測,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男子喝酒是事實,且員警處理程序合理,原處分也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男子的告訴。
酒駕到派出所報案挨罰 高雄男不滿提行政訴訟
判決書指出,高雄一名男子於2025年1月底的下午,駕車前往派出所報案,卻因被發現酒駕,被員警以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MG/L以上未滿0.25MG/L)的違規當場舉發,裁處3萬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同時也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男子對此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他主張,當天因信用卡遭詐騙盜刷,才緊急駕車與女兒前往派出所報案,經警方同意後將車輛停放在警用車位。但員警卻在對談的過程中,突然詢問男子是否有飲酒,他回應有後,又要求男子進行酒測,可他當時已沒有駕駛行為,因此認為員警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同時處分也違反比例原則。
男子告訴遭駁回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實施酒測的對象不以攔停的汽車駕駛人為限,只要警方發現有事實足以證明駕駛人有酒後駕車的可能性,便得以對該駕駛人加以攔查酒測,因酒駕行為何時終了,是因法規規定舉發期間自何時起算,而非其違規行為終了後,警察就不能檢測舉發,汽車駕駛人不得無故拒絕。
法官認為,男子飲酒後駕車,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MG/L,且原處分並無逾越母法,於法有據,最終沒有採信男子說詞,裁定駁回其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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