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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遭盜刷!男開車急報案 一進警局「先被抓酒駕挨罰」

編輯 邱子嘉 報導
發佈時間:2026/01/17 13:37
最後更新時間:2026/01/17 13:37
男子因被盜刷急赴警局報案,不料卻先被抓酒駕挨罰。(圖/華子琛攝)
男子因被盜刷急赴警局報案,不料卻先被抓酒駕挨罰。(圖/華子琛攝)

高雄一名男子去年因信用卡遭盜刷,緊急駕車和女兒一同前往派出所報案,而員警在詢問事件細節的過程中,發現該名男子酒駕,故開罰3萬元,以及吊扣駕照24個月,男子不滿自己當時已沒有駕駛行為卻仍被要求酒測,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男子喝酒是事實,且員警處理程序合理,原處分也並無違誤,最終裁定駁回男子的告訴。
 

酒駕到派出所報案挨罰 高雄男不滿提行政訴訟


判決書指出,高雄一名男子於2025年1月底的下午,駕車前往派出所報案,卻因被發現酒駕,被員警以有汽機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0.15MG/L以上未滿0.25MG/L)的違規當場舉發,裁處3萬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24個月,同時也要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男子對此不服提出行政訴訟,他主張,當天因信用卡遭詐騙盜刷,才緊急駕車與女兒前往派出所報案,經警方同意後將車輛停放在警用車位。但員警卻在對談的過程中,突然詢問男子是否有飲酒,他回應有後,又要求男子進行酒測,可他當時已沒有駕駛行為,因此認為員警違背正當法律程序,同時處分也違反比例原則。
 

男子告訴遭駁回


不過,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實施酒測的對象不以攔停的汽車駕駛人為限,只要警方發現有事實足以證明駕駛人有酒後駕車的可能性,便得以對該駕駛人加以攔查酒測,因酒駕行為何時終了,是因法規規定舉發期間自何時起算,而非其違規行為終了後,警察就不能檢測舉發,汽車駕駛人不得無故拒絕。

 
法官續指,員警職務報告所記載的施測過程,與法院勘驗採證影像結果大致相符,證實員警是在男子報案時的對談過程中,發現他眼神微恍惚、面有酒容,且有濃厚酒味,同時車子就停在派出所前的警備車格,才向男子確認是否有駕車、飲酒;此外,報案程序結束後,男子便會再次駕車離開,警方為了維護社會大眾的安全,要求他接受酒測,過程並無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法官認為,男子飲酒後駕車,經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MG/L,且原處分並無逾越母法,於法有據,最終沒有採信男子說詞,裁定駁回其告訴,全案仍可上訴。
 

《TVBS新聞網》提醒您:
◎飲酒勿開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請勿酒駕
◎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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