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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治惡疾 妻植物人夫訴離獲准

記者 黃志偉 彰化 報導
發佈時間:2007/10/03 12:34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妻子中風成植物人,丈夫以妻子罹患不治之惡疾訴請離婚獲准,引發議論,法院強調,這是民法明文規定可以判准離婚,不過法院也表示這是個案,也就是說,並不是夫妻一方罹患不治惡疾,就一定能獲准離婚。

妻子中風成植物人,男子訴請離婚獲准引發議論,不過翻開民法第1052條,明文規定,夫妻一方有不治之惡疾,可作為離婚理由,法官依此判定離婚。彰化地院發言人許旭聖:「深切考量夫妻無法圓滿生活,當然實務上會有不同見解,法官也在判決書中,說明這件離婚案件。」

法院表示,這起案件雙方當事人都有陳述意見,法官認為張姓女子的病情,是足以危害婚姻維繫的不治惡疾,已經形成共同生活障礙而且不容易治癒,才判准離婚。許旭聖:「如果這樣可以讓雙方面,擁有更好的婚姻生活,法官也以此考量,在判決書上說明這起判決。」

至於這項判決會不會衝擊到婚姻制度,法院強調,這是以個案處理,意思是並非只要有所謂不治之惡疾,都可以訴請離婚獲准,不會影響到其他個案的審理。

#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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