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婦人與丈夫育有一子,她在癌逝前立下自書遺囑,明確表示不願讓丈夫繼承任何遺產,並指定由兄長單獨繼承。經法院審理,認為其丈夫婚後長期對婦人施行身體、精神上的虐待,且未盡照顧責任,因此確定丈夫喪失繼承權,由其兄長單獨取得遺產。
丈夫攜子住新屋 棄癌妻於不顧
據判決書指出,婦人與丈夫育有一子,但丈夫婚後工作不穩定,常跟婦人要錢外,還盜刷其信用卡,甚至把婦人的黃金、鑽戒偷去變賣。更扯的是,婦人罹癌後,丈夫便帶著兒子入住新屋,獨留婦人自生自滅,醫療與看護費多由娘家及友人協助,不僅未曾善盡照顧之責,丈夫還在兒子面前向沒有收入的婦人討錢,讓她承受極大精神壓力,無法安心治療。
丈夫在婦人住院期間從未到醫院探望,就連看護都是婦人自己上網找,再由其母親及看護一同照顧。而婦人多次向好友哭訴,雖然有離婚之意,但丈夫仍拒絕離婚,並明確表示不願由丈夫繼承其遺產。同時她也坦言,丈夫不僅態度冷漠、言語辱罵,甚至肢體推打,使其身上有多處瘀傷,最終婦人決定,親筆寫下遺囑,將所有財產指定由兄長繼承。
法院認證對妻有重大虐待 丈夫喪失繼承權
法官認為,婦人的遺囑全文由其親筆寫下、標明日期並親自簽名,符合民法規定之自書遺囑形式要件;從婦人的對話紀錄、傷勢照片等,可以確定上述為事實,且父子倆經合法通知未出庭辯論,也未提出特留分扣減主張,法官認定,丈夫對婦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等情事,並明確表示丈夫不得繼承,依法應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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