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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於底價」即售違法! 毀約免付仲介費

記者 董寧之 / 攝影 王義漳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2/08/31 12:24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15:06

往後即使買方出到委託價,可能也沒那麼容易交屋了!一般來說,民眾委託仲介賣屋,如果出到底價,等於是達到契約上說的,願意出售價格,按照房仲行規,就可以算成交,收取「服務報酬」;但台北市仁愛路四段,日前有間黃金店面,就發生已經出到底價,但屋主想停止契約,房仲告上法院,最後法官認為這種「底價就賣」的方式,扼殺賣方的決定權,違反消保法,判定房仲敗訴,契約不成立。

仁愛路四段,知名建案旁的黃金店面,苗栗的王姓婦人前年,委託位於三峽的宏御仲介,以底價約2400萬出售,但沒想到隔天就有仲介公司的員工變身買家,想要購買,婦人嚇得停止委賣。

但根據一般仲介的契約,民眾簽署時,就說明願意以多少錢委託銷售,等於價格到,契約就生效,房仲因此要求仲介費要照付,鬧上法院,卻以違反消保法敗訴。住商不動產企研室主任徐佳馨:「如果達底的價格,並不等於成交的價格來說,那依照常理判斷,一定是賣方希望一個更高價格,所以在這種(判決)狀況之下,確實以後買方要多付些代價。」

一樁官司,打破房仲圈行規,但觀察現在已經出租的店面,權狀約20幾坪左右,等於每坪喊價才100萬,鄰居也說,王小姐應該是不滿價格被喊低,反悔出售。

爭議店面鄰居:「隔壁的老闆是跟我講說,房東跟他講說,她被騙了,仲介給她報的太低,前年老實講,樓上都已經80、90萬,怎麼可能1樓1坪才100萬,當然是低於市價,最近我不曉得(這間)成交價多少,但是以樓上都120萬,1樓應該高很多。」

底價一到就該出售,本來是委託房仲賣房該有默契,現在法官認為,這樣是剝奪消費者的契約決定權,也讓房仲圈擔心,之後交易秩序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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